宠物店属于什么场所?
宠物店属于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指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地址或者地址范围。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营业地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经营地址应当在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一致。
经营场所的使用,一般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有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违章行为,更不得转租、抵押等,否则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应建立经营场所内安全、防火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城市、集镇的经营场所由国家(国有房产管理公司)、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房屋原所有人、所有人委托的管理人或管理人等,乡镇的经营场所由房屋所有者、所有者的授权人、受委托人等;房屋出租人均负责对场地进行管理。
个体工商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应提交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如果使用房屋的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权证证明的,应当提交该房屋租赁合同,以产权归属为父的,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经申请人确认的房屋租赁合同;经确认的房屋位置平面图。个体工商户以家庭住所、直接生产、生活现场的自然条件和家庭职业为依托的场地作经营场所,且该场地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免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经营场所和经营地址。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将自己的经营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转租赁)。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承租人的清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