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狗没办狗证要处罚吗?
1.首先,明确一点,在深圳没有办理犬证的,属于违法行为; 2.其次,如果被执法人员发现而没有主动处理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城市环境治理执行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对未取得养犬登记证书而饲养犬只的,每只处五千元罚款;对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证书的,每次处一千元罚款,并收缴养犬登记证书;对因未办理或者逾期未办理年检手续、丢失补领等需要补发养犬登记证书的,应当收回原养犬登记证书,重新核发养犬登记证书,并可以处一千元罚款。
3.最后,如果是已经办理犬证的狗狗,在饲养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的,一般不予处罚,但可能会给予警告。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在住宅室内饲养犬只的,经执法人员督促限期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处罚;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深圳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9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和犬只经营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管理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务、科研、教学、表演等特殊用途犬只以及港、澳、台地区、国际旅行团队进入特区携带的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特区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内不得饲养未取得养犬许可的犬只。
禁止在特区内饲养危险犬,但因教学、科研、表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禁止宰杀犬只。
第四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养犬管理实行区域划分、分类管理、重点管理、社会动员、公众参与、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严格监管、违法必究的管理方针。
第五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和龙岗区的主城区及各区认定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免疫。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对犬只注射免疫芯片。
免疫芯片记录犬只的照片、品种类型、体格特征、出生日期、免疫情况、养犬许可登记、被收治情况、伤人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养犬按照犬只体型和习性分为小型犬和大型犬。
小型犬是指成年肩高不超过四十厘米的犬只;大型犬是指成年肩高超过四十厘米的犬只。